业务标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业务标准
陕西省采供血机构储血点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2018-01-04      作者:

为健全我省供血网络,确保临床用血及时、安全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性质采供血机构储血点是血站供血业务的延伸,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实际需要规划设置。原则上应设置在距采供血机构30公里以外的二级(包括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血液的储存、发放等业务技术由采供血机构负责,质量、安全责任由采供血机构承担。

二、业务范围承担供血单位指定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储存、发放任务。不得开展血液采集、检测。

三、基本要求

(一)、房屋设施满足储、发血业务要求。应设置储、发血室、消毒清洗间、值班室等,房屋不得少于3间,总面积不得少于50M2。

(二)、辅助设施
           1.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四、仪器设备储血室应有储血专用冰箱(4℃)、低温冰柜(-20℃以下)、血小板恒温震荡保存箱、热合机、化浆机或恒温水浴箱、计算机等。

 五、人员

(一) 、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储血量大小或供应单位数量配置。一般二级医院2-3人;三级医院3-5人。

(二)、任职要求

1.储血点主任应具有医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岗位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4.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储、发血工作。

(三)、人员职责

1.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储血点相关的业务工作,保证临床用血需求;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法规和政策;

3.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科学用血;

4.有责任对供血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反馈发现的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

六、质量管理文件

(一)、工作制度

1.质量管理制度

1.1文件控制管理制度

1.2 质量记录管理制度

1.3内部质量评审制度

2.储、发血管理制度

2.1血液入库、储存管理制度

2.2血液发放管理制度

2.3血液报废登记制度

2.4不合格血液报废、退回制度

2.5差错事故防范措施

3.报告制度

3.1输血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3.2差错事故处理登记报告制度

3.3血源性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二)、岗位职责

1.储血点主任职责

2.储血人员岗位职责

3.发血人员岗位职责

4.值班、交接班人员岗位职责

(三)、操作规程

1.血液储存和运输操作规程

2.发血操作规程

3.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4.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操作规程

(四)、记录

1.仪器设备监测记录

2.质量检查记录

3.血液报废登记

4.差错记录及处理记录单

5.输血传染病报告登记表

6.血液出、入库登记

7.储血冰箱温度记录

8.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

七、质量控制

(一)、技术岗位人员

1.培训:技术岗位人员每年应参加本地市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输血知识讲座、技术培训学习班。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2. 考核:可由所在地医院或采供血机构组织,每年综合考评一次;

(二)、血液制品质量

1.储血点的血液制品必须来自设置规划范围内的采供血机构。

2. 对入库的血液制品应严格按照血液质量标准验收,其中有不合格者应立    即退回采供血机构。

(三)、仪器设备

1.储血冰箱温度记录(6-8小时/次);

2.设备维修及使用记录。

(四)、感染管理

1.储血室、储血冰箱要定期消毒(1次/周);

2.储血冰箱空气培养监测(1次/月);

3.医疗废物经无害化处理后,应焚烧处理或医院统一集中处理,交接有签字记录。

(五)、血液领取与发放

1.医院预约的血液应由指定的供血单位配送;

2.血液领取与发放必须严格按制度执行;

3.取血人员应为临床科室医护人员或医院指定工作人员;

4.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八、质量指标

1.各项制度健全、完整率100%;

2.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率100%;

3.入库及发放血液质量合格率100%;

4.储血冰箱温度记录完整率及合格率100%;

5.储血冰箱空气培养合格率100%;

6.血液储存温度:4±2℃;

7.新鲜冰冻血浆储存温度:-20℃以下;

8.血小板储存温度:22±2℃。